农村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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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生育保险补贴

农村妇女生育补贴是由当地乡镇卫生院心发放,而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村妇女想要领取生育补贴首要条件就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然后带齐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相关的住院手续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申请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妇女生育补贴是根据申请分批发放,资金发放时会通过媒体和村里发放通知到孕产妇及其家属,而超过领取的期限则无法领取了。

同时,农村妇女应该在准备怀孕时到乡镇卫生院或者妇幼保健院建立档案,填写农村住院补助申请表,加盖本村以及相关单位公章,并在当地卫生院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在生产后就可以等待通知领取农村妇女生育补贴。

农村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申请人准备好住院发票、出院证、住院费用和用药清单、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证书和能提供住院医院的社保定点医院证明,带上以上资料回户口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

农村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参保人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流产证明)或户口簿;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

4、住院发票第一页 ;

5、住院清单 ;

6、出生证明 ;

7、准生证 ;

8、身份证 ;

9、户口薄 ;

10、农村合作医疗本 。

农村生育保险不报销哪些费用

1、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2、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3、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特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4、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7、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农村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农村生育妇女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生育期间即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

2、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二、农村医保生育报销比例

一、妊娠期门诊常规检查费用结算标准

按参保居民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起至入院分娩前的时间,将围产检查时间分为:小于等于90天、大于90天且小于等于150天及大于150天,并分段分标准拨付(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住院分娩结算标准

按顺产、无痛分娩、非难产剖宫产(即孕妇或家属自行要求剖宫产)、难产剖宫产及不同等级医院执行不同标准拨付(具体标准见附件1)。

无痛分娩应用无痛麻醉的药品、无痛麻醉术时发生的费用,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比例参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多胎妊娠每多生育一个胎儿或阴道助产(产钳、胎吸和臀位)每例在原相应定额标准基础上增拨450元。

参保人员施行生育手术时需做相关附带手术的医疗费用,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按80%支付。

增拨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记帐,按月申报,年终决算时拨付。

三、大额费用补贴标准

单次住院应由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生育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至2万元的、2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5万元以上的分别按70%、80%、90%给予医疗机构补贴。

四、转诊费用结算方式

按职工生育保险转诊费用结算方式执行。

五、月度结算支付方式

应由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结算给定点医疗机构:当月实际发生应由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当月定额标准费用时,按定额标准费用的95%拨付;当月实际发生应由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未达当月定额标准费用时,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95%拨付;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将年度中每月拨付时预留的5%按规定返还。

六、年终决算标准

当年实际发生的应由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大于年度定额结算费用,在定额结算15%以内的超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承担50%;15%以外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当年实际发生的应由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小于年度定额结算费用,在定额结算15%以内的节余部分,按50%奖励给定点医疗机构;15%以外的部分,由经办机构调剂使用或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七、结算考核指标

(一)难产剖宫产率。每月按28%进行预结算,年终实行考核决算(具体考核标准见服务协议)。

(二)自费比例。为减轻生育保险参保居民负担,除特需服务外,参保居民年度住院发生的非基本医疗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

(三)转诊率。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转诊规定,控制市外转诊。转诊率为三级医院≤2%,专科和二级医院≤1%。

(四)诊疗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和服务协议规定,规范诊疗行为。对降低住院标准、分解围产检查费用和住院费用、违反输血规范、出具虚假病历等违规行为所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从预留的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拨付中扣除。

三、农村医保报销比例说明

一、农村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处方药费限额10元,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二、农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1、镇卫生院报销60%;

2、二级医院报销40%;

3、三级医院报销30%。

【注】手术费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三、大病报销比例

1、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四、儿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五、高龄老人医保报销比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以下情况不属农村医保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非疾病诊疗项目

6、预防保健项目

7、保健、康复器械及用品

8、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结算流程说明

1、门诊费用报销流程:参保人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未超过家庭门诊账户基金余额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接予以报销,超过家庭账户基金余额的,超出部分由患者现金支付。

2、住院费用报销流程:在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出院即报制。即患者入院前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并向医院足额交付住院押金。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应将患者的各种住院信息和每日所用治疗和药品明细及时录入微机。患者出院结算后,再由合作医疗办事处专职人员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计算出应予补偿金额,并由就诊医院先行垫付补偿金支付给患者,同时在合作医疗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

【政策说明】

1、参加人因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2、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费用直接结算关系。参加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支付自付费用,医药费用中应当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经办机构可以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预付金。

3、参加人按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参加人先支付全部医药费用,再凭有效证明和原始票据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偿手续,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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