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攻略
【新余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包括下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支出:
(1)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
(2)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3)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新余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核缴。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市人民政府可在省规定范围内适时调整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统筹管理,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新余市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包括下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支出:
㈠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
㈡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㈢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㈣ 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㈡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㈠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㈡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㈢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㈣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㈤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㈥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㈦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㈡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㈢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㈣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