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
经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批准
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
休假期间工龄继续计算
孕妇每天可争取半小时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需根据
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
安排每班一个小时的
工间休息时间
坚持工作有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
可提前休假
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
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生育津贴享受待遇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另男护理假15天。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天数计发。
依据《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生育职工在9月26日后休产假或未休完产假者,按上述产假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9月25日前已休完产假的按原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男护理假工资等问题,均按上述时间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