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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将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将再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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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我们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湘潭印发《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8月1日起,湘潭市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包括四项内容

一是调整部分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由0.5%调整为0.7%。从新费率缴费之日起,其女职工在职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和终止妊娠产假期间由单位发放工资变更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二是增加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自2018年5月1日起,生育保险对合法生育并在生育前连续参保10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由98天调整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的产假,不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之前已经生育的参保对象,生育保险待遇发放仍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相关待遇不进行追溯处理。原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是明确缴费时限和待遇享受挂钩。

《通知》对生育前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但连续缴费5个月(含)以上的和5个月以下的生育保险待遇做了规定。生育前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不发放生育津贴,但生育前连续缴费5个月(含)以上的,按政策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5个月以下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此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四是提高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标准。

凡属政策规定范围项目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如使用政策规定范围外的项目,协议医疗机构需征求参保人意见并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由参保人自付。城市区对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含侧切)、阴道难产无产时并发症和剖宫产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等11个类型,在原支付标准上提高300元—7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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