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深圳产假工资一个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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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广东省于2018年5月修订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深圳市则废止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迄今未出台新的条例。因此,目前深圳市的关于产假方面的法规与广东省保持一致。笔者结合相关最新法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政策以及实际司法判例,就深圳市产假相关争议问题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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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产假的天数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以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为178天,其中包括98天的基本产假以及广东省规定给予的80天奖励产假。关于98天基本产假,全国规定是一致的;关于80天奖励产假,则由广东省特殊规定,至于其他省市是否有规定则以其他省市规定为准;

其次,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再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天。即女职工难产的,享受产假为208天;

另外再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也享有15天产假;怀孕4-7个月流产的,享有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享有75天产假。

需要补充的是,女职工享受80天奖励产假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即第一胎及第二胎。超过的,则不能享受奖励产假。

二、关于产假期间的待遇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比如:员工产假前工资为10000元每月,则产假期间也应当按10000元每月发放。

关于上述产假待遇的支付方式为:

首先,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在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下,产假津贴应当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等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原产假期工资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比如,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为10000元,产假期间仅领取生育津贴每月5000元,则由用人单位补足5000元差额;

其次,如果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则产假期间的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很多人问,如果该员工每月10000元工资中包括基本工资5000元+加班费3000元+相关补贴2000元,由于产假期间不可能再加班,公司还应当按10000元标准发放吗?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按该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计发”。因此公司还是应当按10000元标准支付,这符合相关女职工保护法律的立法精神,也防止相关企业恶意调整员工工资结构以规避其支付产假工资的义务。

但上述不包括80天的奖励产假,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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