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8号)有关规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领域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程的指导意见》(青政【2016】41号)精神,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西宁市、海东市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7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由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80元;海西州、玉树州、果洛州由每人每月7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90元。
二、适用范围。本次调整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三、资金来源。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相关要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失业人员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14】66号)同时废止。
(发至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