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具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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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出台优惠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稳定就业,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延伸阅读:山东失业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职工失业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问: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济南市户口的失业人员(含非济南市户口愿意在济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缴费、中断劳动关系后,为职工办理减员手续,并在60日内进行网上申报,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单位打印出《济南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通知失业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非济南户口需带居住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然后到所在县(市)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非济南户口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缴费、中断劳动关系后为职工办理减员手续,并在60日内携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非济南市户口)》(一式两份),户口簿(首页、索引表、本人页)和身份证的原件到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三、问:失业金能领多长时间?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问:失业金标准怎么确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五、问:领失业金有次数限制吗?

答:失业保险待遇没有次数限制,每次失业后根据其新的缴费时间确定其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

六、问:除了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还能享受到哪些待遇?

答:(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医保也可算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从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中列支。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依据手术状况,分别按1600元(顺产)、2000元(阴式手术产,俗称侧切)、3800元(剖腹产)的标准执行。

(三)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失业人员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临时物价补贴。

2012年1月17日,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号)规定,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上涨超过5%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享受价格临时补贴的人员范围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每人补贴额=当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年度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遗属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从2003年9月起,每人按1000元的标准执行。抚恤金标准,按 10个月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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