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作出相关的通知,如下所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2月16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
社保新动作: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通知提出,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通知还明确要求,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
"社保"减负红包:两险合并、费率再降低
“五险一金”是我国社保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和相关部门已接连多次提出将通过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减轻企业、个人缴纳负担。
2015年3月,人社部和财政部发文明确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2017年5月,人社部发〔2016〕36号文提出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至1.5%。截至目前,北京、重庆、四川、江西、新疆、广东、湖北等地失业保险费率已降至1%;宁夏、甘肃、河南、湖南等地失业保险费率则为1.5%。
据不完全统计,在降低个人缴费费率的地方,职工到手的收入可能小幅增加。以湖北为例,去年,湖北提出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湖北人社厅指出,初步测算,降费率两年,全省可再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0.9亿元以上,增加职工个人收入3.7亿元以上。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日前最新发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决定在河北邯郸等12个地区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实施试点。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