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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再降失业保险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降至0.5%
为了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江苏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记者昨天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0.5%。据测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两年,预计可为企业减负180亿元。
这也是我省在2013年将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至2%、2017年从2%降至1.5%的基础上,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意味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减少。为此,《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全覆盖。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条件和稳岗补贴发放条件,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领取地点
领取地点: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时间: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至25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