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失业保险费率调整1.5%降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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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至1%。

据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并报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2%降为0.7%;个人缴费比例维持目前的0.3%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因降低费率减收失业保险费导致的基金缺口,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动用当地结余基金仍无法弥补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予以解决。

经省人社厅测试,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每年可为用人单位减负10亿元以上。对我省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生积极作用。

河南省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 0 1 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2%降为0.7%;个人缴费比例维持目前的0.3%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因降低费率减收失业保险费导致的基金缺口,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动用当地结余基金仍无法弥补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予以解决。

二、各地要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认真清理以往欠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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