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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新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云南省日前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提出让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通知指出,云南将把农业转移人口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增加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两免一补”政策。
云南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通知明确,转移人口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缴费及支付标准按参保地有关政策执行。
云南将进一步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着力开辟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渠道,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创业扶持力度,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
此外,云南还支持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安家落户,统筹推进脱贫攻坚易地搬迁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云南省今年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我省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等社会保险费率降低,全省全年累计少缴纳社会保险费成本28亿元,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今年,我省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将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助力供给侧改革。
据悉,省财政厅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文件,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费率继2015年由3%降低至2%后,再降低至1.5%;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区,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至0.5%以下,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下调至0.2%;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降为0.75%。鼓励有条件的州市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通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云南省共少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成本28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5亿元,生育保险费2.25亿元,工伤保险费3.54亿元,失业保险费13.7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