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江苏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
根据国家和省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要求,我市在先后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的基础上,2017年出台《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5%。据测算,本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预计每年可再为企业减负近8亿元。
同时,我市继续完善落实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2017年截至4月底已发放稳岗补贴资金5.3亿元,切实做好企业减负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的比例不变、继续为0.5%。
二、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4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全覆盖。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条件和稳岗补贴发放条件,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