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标准: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农民合同制工人(即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领取期限:
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1、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2、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材料: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福建省失业保险人个缴费凭证》(注:已办理过失业保险减员手续);
3、户口薄、身份证原件(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户口薄第一页及本人户口记录复印件1份);
4、职工个人档案应包含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注:决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持已进行求职登记并申领的《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工和外地户口除外)。
领取流程:
1、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2、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对领取者及其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本人。其中,对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应当在三日内办结审核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前款规定的审核时限可以延长五日。
3、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单证;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回有关材料。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领取地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后浦路6号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15号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