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
一、 政策依据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材料
1、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
2、劳动合同书(交验原件);
3、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
4、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5、2寸彩色照片2张;
6、如有《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须一同携带;
7、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请提交个人档案。
三、申请期限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三、服务对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受理时间:每月1日-17日(工作日)受理
六、服务电话:0898-65231576
七、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南侧嘉华路2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失业保险科)
八、申领渠道(疫情新增)
下载并实名认证“椰城市民云”→一网通办→海好办掌上政务大厅→掌上办事(页面底部中间)→搜索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事项→选择事项→点击开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