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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以下简称网络学院)及论坛的管理,规范网络学院学习、管理、论坛信息发布等行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络学院以提升公务员能力素质、提供丰富学习资源、搭建方便快捷平台、交流培训与监督工作经验、建立考学一体化在线学习模式为主要目的。

第二章网络学院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网络学院由河南省公务员局统一管理,供全省公务员(目前仅限省直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注册用户)使用。网络学院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网络学院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网络学院正常运行;

(二)负责网络学院网页的制作发布;

(三)在开展网络学院管理相关工作时,对各管理人员及用户行使管理权;

(四)对论坛发布信息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布,防止利用论坛传播不良信息。

第四条网络学院设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其职责是:每天监控网络学院的运行状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向领导汇报,避免造成损失;负责网络学院的信息收集、汇总、发布与日常管理;版面设计、调整,栏目设置改换、内容更新及其他事项的管理维护。

第五条管理员发现门户网站被病毒、黑客攻击或运行不正常等情况,应及时与网络学院维护人员进行沟通,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管理员有责任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对网络学院的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网络学院版面与栏目更新

第七条针对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与整改。

第八条网络学院栏目根据用户需求适时修改,页面应适应网络学院特色和用户特点。

第九条标题新闻、浮动窗等小栏目根据需要更新,应具备动感和多样形式。

第十条页面改版由管理员预先设计出方案,报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各注册用户如发现网络学院某板块设计不再满足工作需求,可向管理员提出具体修改建议,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信息的搜集与发布

第十二条管理员负责网络学院内容信息的搜索和整理,及时提供最新相关信息。

(一)重大事务、活动等信息由管理员提供;

(二)网络学院发展、大事记等信息由管理员提供;

信息的发布均需报网络学院主管领导审签留档后发布,厅内其他处室信息须征得该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各注册用户需更新或发布的图文资料,预先与管理员进行技术实现可行性沟通,经报请网络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管理员在网站后台对外发布,并做好信息发布记录(包括信息内容、发布时间、操作者、管理员签字等信息)。

第十四条对收集的信息,管理员应及时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然后进行发布。

(一)一般信息,如处室动态等相关信息由管理员整理、汇总后,24小时内发布;

(二)重要信息,如重要事项、重要新闻等重要信息由管理员及时整理,报网络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12小时内发布;

(三)网络学院动态信息栏目内容的更新,由管理员整理、汇总后,报网络学院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及时发布;

(四)网络学院静态信息栏目内容的更新,由相关人员组织材料,提供电子文档,报网络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进行更新。

第五章网络学院的安全管理及使用

第十五条管理员负责网络学院涉密内容的审核及保密工作的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网络学院密码由管理员负责控制,不得向任何人员泄漏。

第十七条网络学院维护人员要做好网络学院数据备份工作,确保系统遭破坏后能及时恢复。

第十八条注册用户应积极关心网络学院建设,维护好网络学院的形象。

(一)注册用户不得在网络学院的交互性栏目中擅自发布或链接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利用网络学院或互联网络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8、损坏网络学院利益的言论或泄露涉及保密信息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须在保存有关记录后,立即删除该信息,并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注册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学院安全的活动:

1、窃取网络学院管理帐户及口令的;

2、未经允许,对网络学院功能、页面版式及内容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网络学院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恶意攻击网络学院,导致网络学院不能正常运行的;

5、其他危害网络学院安全的行为。

如有违反,一经查实,管理员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公务员局。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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