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实施办法已经出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
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优化工资结构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把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统筹考虑相关群体尤其是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在提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按纳入额度相应降低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标准,防止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情况;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舆论引导,避免引发误读和炒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5日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离休费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从2017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市、县(市、县)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含中央驻晋)单位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经各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抄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上述人员中属市、县(市、区)委管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