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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划定每一培训项目(课程)一定学习分值的基础上,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公务员的学习培训情况,并在年末学分累积基础上进行培训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省行政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为本辖区实施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培训计划备案、学分设置、学分审验等事项。公务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登记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学分的设置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线上学分和线下学分两部分组成。线上学分是指公务员参加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在线学习获得的学分。线下学分是指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集体学习、自主选学、学历学位教育和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培训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标准统一设置各培训项目的学分分值并予以公布。

(一)线上学分分值计算。参加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在线学习或考试,按设定的分值计学分。

(二)线下学分分值计算。参加集体学习或各类短期培训班,1小时计1学分,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计0.5学分,不足半小时的不计学分;参加培训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的脱产培训并通过考核的,每天计7学分;在职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计20学分;在职通过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当年计10学分。

第八条 实行公务员培训计划备案制度。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在当年3月底前向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备案。未经备案的培训,不计算学分。

第九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学分,并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参加脱产培训,请假期间不计学分;缺勤率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

(二)无故未参加组织调训的,当年线下学分按零分计算。

(三)在学分登记、审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当年该类学分按零分计算。

(四)参加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在线学习中使用技术手段作弊的,线上学分清零,并视情给予处理。

第十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以一年为一个积分周期。处级公务员每年总学分不低于110学分,其中线下学分不低于30学分;线上学分不低于80学分(必修学分不低于56学分)。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每年总学分不低于100学分,其中线下学分不低于20学分;线上学分不低于80学分(必修学分不低于56学分)。

第十一条 因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难于达到以上学分要求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报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延期完成或免于培训。

第三章 学分登记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制度。依托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系统,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学分情况进行登记,实现培训学分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线上学分登记。公务员参加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在线学习或在线考试,完成相应课程学习或考试,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系统自动登记线上学分。

第十四条 线下学分登记。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取得的线下学分,经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验后,由公务员所在单位将其线下学分登记录入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系统。

(一)参加各类线下培训的,以公务员培训计划备案表、调训通知、考勤记录、培训照片、考试成绩或结业证书等为依据,由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培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验后,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各类专业资格考试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为依据,公务员本人提请本单位报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验后,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培训学分登记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载培训学分,及时更新完善学员信息、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培训评价与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员培训评价制度。评价公务员年度学分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十七条 公务员培训评价由公务员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培训评价可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评价程序为:

(一)自我评价。公务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学习情况栏填写年度学习情况。

(二)确定等次。单位根据公务员的年度学分、学习态度、理论素养、培训成果转化等情况,评定合格、不合格等次。培训学分没有完成的,年度培训评价为不合格。将培训评价结果填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培训完成情况栏。

第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评价结果应作为公务员考核和任职晋升的重要内容。

(一)培训评价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培训评价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单位年度培训学分合格率未达到90%的,适当降低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单位平均学分靠前,且参训率、合格率均达到100%的,适当增加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二)培训评价结果与公务员任职相结合。对公务员进行任职考察时,应当将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对贯彻培训政策法规不力、未按规定履行学分制管理职责、在学分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具体负责省直行政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培训学分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学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学分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印发的《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豫人社[201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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