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教师应该如何评选?有哪些规则可以参考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优秀教师评选办法吧!
优秀教师评选办法(一)
浙江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以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评选奖励的重点,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和教育机构,适当照顾办学条件艰苦的地区和学校;
(二)严格掌握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确保质量,把真正优秀的人选选拔出来;
(三)广泛宣传发动,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评选推荐;
(四)坚持属地管理,统一开展评选奖励活动,调动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积极性;
(五)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不断提高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评选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快培养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条 奖励项目。
省教委设立的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奖励项目为:“浙江省优秀教师”、“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浙江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坛新秀”。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由省教委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浙江省功勋教师奖的通知》(浙政发[1998]173号),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功勋教师奖”,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功勋教师”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浙江省优秀教师”和“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
“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和“浙江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评选奖励范围,包括全省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
“浙江省中小学教坛新秀”评选奖励范围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全省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青年教师;
“浙江省功勋教师”原则上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上荣誉称号的在职人员(在浙两院院士除外)中遴选。
第六条 “浙江省优秀教师”、“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全省教育系统教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一以内,其中“浙江省优秀教师”的比例应占奖励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总数的万分之一左右;
“浙江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总数的万分之二左右;
“浙江省中小学教坛新秀”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总数的万分之五左右;
“浙江省功勋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5人左右。
第七条 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奖励项目的评选在三年周期内交替进行,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八条 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浙江省优秀教师”和“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勇于探索,取得显著成绩;
4.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深入,为人正派,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服务方面成绩突出。
(二)“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的条件是: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品德高尚;
2.爱岗敬业,勤于钻研,勇于探索,遵循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3.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表形象。
(三)“浙江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的条件是: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热爱班主任工作,担任中小学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认真履行《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和《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班主任职责;
3.工作责任心强,班主任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已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
(四)“浙江省中小学教坛新秀”的条件是: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热爱教学工作,教龄满五年。教学基本功扎实,用普通话进行课堂教学,讲授正确,条理清楚,板书工整,语言清晰、生动,所教学科合格率、优秀率高,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3.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努力进行教改实践和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明显效果。
第九条 “浙江省功勋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高深的学术造诣。具体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师德高尚,受到师生的广泛敬重和信赖,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知名度;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教书育人,在学科教学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成绩卓著,在教育界有很高的声望;
(四)治学严谨,学术和科研水平独树一帜,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省内乃至于全国的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第十条 评选奖励“浙江省优秀教师”、“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浙江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坛新秀”的工作,由省教委统一组织领导,各市(地)教委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评选奖励“浙江省功勋教师”的工作,由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按有关文件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地)教委或省级主管部门、高等学校报省教委批准,“浙江省功勋教师”称号获得者由评选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荣誉称号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其他已丧失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优秀教师评选办法(二)
六盘水市优秀教师评选方法
为庆祝第30个教师节,进一步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表彰一批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奉献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积极性,树立教师典型,展示教师风采,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今年教师节,表彰一批六盘水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校长”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类别
1、人民教育基金50名
2、优秀教师100名(含山区教育守望者10名,教坛新秀10名)
3、优秀班主任50名
4、优秀教育工作者50名
5、名校长10名
6、教育名师20名
7、教育工作先进集体50个
8、尊师重教先进集体10个、尊师重教先进个人10名。
二、评选对象的范围及条件
(一)人民教育基金的评选条件(责任科室:人事科):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或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师资培训、教改实验和教育技术推广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显著)成绩: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准参评: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未达到合格学历的;
3、未参加校长岗位培训的正副校长。
(二)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现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责任科室:教研室)
评选条件:
(1)严谨笃学、精通业务、教育理念先进;积极承担本学科的教学任务,满工作量;教学特点鲜明,注重对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教育教学管理得到有关部门、同行、学生及家长的好评。
(2)对本学科教育教学有系统的研究,近3年内在市及以上教育工作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论文评选、教学竞赛中获得奖励;在当地本学科教学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且为学科带头人,市、县骨干教师,以上条件对乡镇及以下学校可适当放宽(乡、村点校教师必须占一定比例)。
(3)职业学校优先推荐“双师型”教师,所指导学生在省、市技能竞赛等活动中成绩显著。
(4)完成“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现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5)以上参评人员必须是教学一线教师。
山区教育守望者的评选范围:全市乡(镇)以下(不含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学校从事教育工作30以上,现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责任科室:人事科)
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发扬“贵州教育精神”,践行“贵州教师誓词”,扎根山区,广泛得到学校、家长和社会的认可,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2)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以人为本,教书育人,师德高尚,关爱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关心学生在心健康,切实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充分展示教师新形象,有大爱,有思想,有方法传递正能量。
(3)治学严谨,业务精湛,走在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沿,不断创新教育教学模式,高质量的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成绩显著,受到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广泛赞誉。
(4)注重教育教学研究,教研成果显著并得以推广,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工作到今仍在乡镇(不含乡镇中学、中心小学)以下学校工作,从教30年以上。
教坛新秀评选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中教龄2?5年的青年教师(含特岗教师)。(责任科室:人事科)
评选条件:
(1)热爱教育,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遵守《六盘水市教师六条禁令》,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各类学校教师学历应符合《教师法》对教师的学历要求,教龄2-5年(含特岗老师)。
(3)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学生满意度较高。
(4)积极参加新任教师上岗培训和其他继续教育培训,较好地完成培训任务,完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5)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和心理健康教育,关心爱护学生,能针对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手段,对学生进行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6)从事本专业或相关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达标。具有较好的教学基本功,教育教学实绩明显。
(7)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培训活动,每学年撰写教育教学案例分析、教育随笔、教育叙事故事等文章或论文至少1篇。
(三)优秀班主任的评选范围:全市中小学现仍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的教师。(责任科室:基教科)
评选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认真做好班主任工作,重视班集体建设,所教班级有较强集体荣誉感,班风正。
(3)班主任家访工作常规化,家长对班主任工作感到满意。
(4)连续担任班主任三年以上,现仍担任班主任。
(5)积极开展班级活动,有创意、活动内容健康,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好成绩(班集体有市级以上荣誉优先考虑)。
(6)所教班级的教学成绩优良,无学生辍学,学风好(班级成绩位居年级前列或进步较大)。
(7)班级学生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社会反响良好。
(8)具有实践探索的精神,主动积极地参与教学科研工作(获得市级以上教研成果奖项优先)。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优:
①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②违规收费者;
③因主观原因、工作方法不当造成班级安全事故和学生重大违纪者;
④有重大违纪违法现象者。
(5)热情为考生、家长服务,积极宣传招生考试政策、规定。
(四)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市、县、特区、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管理人员。(责任科室:综合科)
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为人师表,在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方面成绩显著。
(2)在教育教学管理、学校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勇于创新、成效明显。
(3)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五)名校长的评选范围:全市取得校长任职资格三年以上的中小学校长。(责任科室:人事科)
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公正廉洁,管理有方,作风民主,团结协作,深受教职工信任。
(2)依法治教,模范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参与组织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科学管理方面卓有成效,所在学校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在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方面名列前茅。
(3)有突出的办学业绩。在模范学校、示范学校、特色学校、文明学校、先进学校创建中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或在改造薄弱学校方面成绩突出。
(4)熟悉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具有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积极开展学校管理研究,并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一篇以上教育管理方面论文。
(5)任正职校长不少于三年。担任校长后,仍然从事本教育教学工作,效果好。
(6)在国家级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奖评选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校长优先评选;
(7)未参加校长岗位培训和参加培训未取得合格证的校长不准参评。
(六)教育名师。
评选范围:
被市确定为市级“教育名师”的培养对象,并参加 “名师培训班”培训的教师。(责任科室:教研室)
评选条件:
(1)承担过市级及以上范围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或任教以来,在优质课评选或教师技能大赛中获得过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次1个(均指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并经逐级比赛选拔参赛所获等次奖)。
(2)担任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教学方面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主讲人(不少于2次且均由教育主管部门聘请)。
(3)教育教学效果突出。教学成绩连续三年获学校教学质量评比一等奖(需提供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对照表)。
(4)获得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称号(指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认可),或获市级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等(与工作业务有关的表彰均可)。
(5)具有指导协调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德育工作的能力,并在组织培养教师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所指导的青年教师(不少于2人)在优质课评比或教学技能大赛等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级、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均指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并经逐级比赛选拔参赛所获等次奖)。
(6)指导学生参赛(不少于10人)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参赛活动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竞赛。各类竞赛指现场竞赛,团体奖算1人)。
(7)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大胆创新。带头进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贯彻课改精神,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所研究的课题(或教学成果)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级、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所获奖项指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评奖并作为课题负责人、领头人。总课题组给子课题的评奖不认可)。
(8)教育教学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本专业公开发行刊物(有正规刊号和邮发代号。增刊不认可)上发表(不少于五篇),或论文获得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评选的省级一等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三个)。论文发表或获奖合计不少于5篇,同一篇论文只认可一个(具体按市教通〔2012〕26号和六盘水教通〔2013〕124号文件执行)。
(七)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责任科室:综合科):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部署,办学思想端正,成绩显著。重视素质教育,正确把握教育教学改革方向,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支撑,坚持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办学质量较高,成效显著。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形成集体优势,有改革创新精神,形成办学特色,学校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年终和学年度考核居于县(特区、区)前列。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校风、教风、学风正。
(3)重视和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狠抓作风建设,教职工精神状态好,敬业精神强,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神的措施扎实,效果显著。近两年来,学校没有教职工因为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理。
(4)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业绩突出,主要工作居省内同行业或本地区前列,群众满意度高。
(5)坚持依法治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近五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评选工作中一票否决: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单位受到通报批评;发生过重大教学、安全事故,出现严重罢课,怠工和其他影响单位形象、造成恶略影响的问题。
(八)尊师重教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范围:近3年来,热心支持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事迹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责任科室:综合科)
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为学校提供优质服务,排忧解难,对学校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热心办学或积极捐资助学,提供资助基金或帮助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成绩显著。
(3)为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积极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规范办学进行指导帮助,做出突出贡献。
(4)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实习、实训场所和基地。
(5)关心学生全面成长,配合学校、家庭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6)积极践行尊师重教,在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当利益方面成绩突出。
三、推荐申报办法
1、推评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按学校、县、特区、区逐级评选、审核申报。在评选推荐时,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范围、条件和有关规定,依靠广大教职工进行,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平公正,增强推评工作的透明度。各地推荐指标含民办教育。
3.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评优,宁缺勿滥的原则,认真推荐,严格评选,并接受群众监督。所有参评对象如有违纪违法者,一律取消评选资格。
四、审查评选程序
1、各县、特区、区、学校要成立领导小组按各类评选标准进行分类评选。
2、对评选结果在学校、县、特区、区公示一周。
五、评选步骤
1、6月在各校、县、特区、区进行广泛宣传,并完成学校评选。
2、7月17日完成县级推荐评选,公示审核各类工作,并将汇总后评选资料(附佐证资料)报送市教育局相关责任科室。
3、7月25日前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各县、特区、区上报的评选资料进行评选、审核、公示,并做好宣传工作。
4、8月做好宣传和表彰工作准备。
5、9月召开表彰会对评选出的优秀人员及单位进行表彰。
六、表彰方式
在教师节期间,召开全市庆祝教师节表彰大会,对获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