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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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具体如何?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目前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或许将进入改革试点,主要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引来很多的争议,当然也有专家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必要提前退休!具体的事业单位退休相关规定暂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延伸阅读:如何化解“30%提前退休”现象

据报道,就在官方不断论证延迟退休必要性时,多地非正常提前退休现象却悄然增多。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近日披露,当前“未老先退”问题突出,有的地区提前退休占到当年退休人员的30%。民调显示,提前退休和离岗现象多发单位依次是:行政单位(51.9%)、事业单位(25.1%)、国企(19.8%)、私企(1.6%)、外企(0.5%)。

在“延迟退休”语境下,非正常提前退休现象增多,以至于有的地方出现“30%提前退休”的现象,当然非常不合理,不仅与“延迟退休”趋势格格不入、完全背道而驰,也会进一步加剧目前“入不敷出”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而就“养老公平”而言,在“延迟退休”实施之前,如果任由一部分人“提前退休”,而其他人则只能“延迟退休”,势必也会严重扭曲养老制度应有的公平性,并妨碍今后“延迟退休”的顺利实施。

可尽管并不合理,但现实来看,又不得不承认,“提前退休增多”实际上是有其合乎逻辑的必然性的。一方面,在“延迟退休”实施前夕,受个人利益驱使,一些人想方设法地通过“提前退休”来规避“延迟退休”,其实并不让人意外费解。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现行一些相关养老退休制度安排,事实上又是确实允许“提前退休”存在的。

如针对企业职工,依据相关国家政策,诸如“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殊工种”职工,实际上是允许提前退休的;而这些原本针对“特殊工种”的制度安排,在现实中,又常常通过“改年龄”“出具虚假工种证明”等手段被人利用。再如,对于政府公职人员,现行《公务员法》更明确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这意味着,一个公务员如果18岁参加工作,理论上到48岁就可提前退休。事实上,这也是“提前退休”之所以会在机关单位发生率最高的一个基本制度背景。如果说为照顾“特殊工种”职工,允许其提前退休,还具有一定公平合理性的话,那么专门为公务员设置“提前退休”特权,显然并没有任何合理性可言了。

因此,要想有效化解“30%提前退休”现象,笔者以为,至少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药方”:其一,尽快修改废止现行《公务员法》中针对公务员提前退休的特殊规定,从而使公务员退休制度在年龄安排上,也充分实现与企业职工的全面“并轨”,公务员中的特殊工种,如一线执法人员,当然仍可“提前退休”,但前提是,必须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标准保持统一。

其二,针对通过“更改年龄、搞到特殊工种证明”等非法方式骗取“提前退休”现象,不断强化监管和惩戒力度,如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众所周知,全国人大相关法律解释已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等社会保险金,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三,结合合理的“提前退休”需求,进一步完善“延迟退休”方案,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如为“延迟退休”设计一定年龄弹性,即在总体上实行延迟退休的同时,又允许一些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提前退休。

其四,站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高度,通过“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等改革,不断强化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激励性,使“延迟退休”而不是“提前退休”真正成为一件“更划算”的事情,从而激励人们更主动自觉地选择延迟退休,而不是“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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