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退休后可以到企业任职吗?对于这一问题,想必很多人都很疑惑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老张是内地某县审计局局长,今年5月就要退休的他,觉得自己身体硬朗,一直想着退休后再做点什么。最近,一位老同学给他推荐了一个深圳的民营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岗位。老张觉得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而且是在原来工作的业务范围之外,但不知道自己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去公司任职是否受限?
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退(离) 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对社会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为了避免原有的职权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干扰,因此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为此,中组部在2013年10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意见》同时规定了报批、报备程序,即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此外,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就老张的情况来说,由于其在退休后打算在外地从事的是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无关的工作,因此,只要按程序报批后就可以去发挥余热了。
2013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四巡视组对吉林省进行了巡视,并向吉林省委提出反馈意见。针对“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这一问题,通报中称,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其中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名领导同志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
资料显示,2007年10月,吉林银行成立,时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的田学仁,兼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08年1月,田学仁从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职位上退休,同年便专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3年9月3日,田学仁因涉嫌犯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提起公诉。
公务员离职、退休走出行政机关的大门,转身进入企业大门任职、兼职,游走政商两界,被形象地称为出入政商“旋转门”。更有甚者还在任期内就去企业兼职,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机关企业两头占好处,干扰市场秩序。
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我国公务员法专门设置了“冷却期”条款,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的“冷却期”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之所以有“冷却期”的规定,是因为公务员退休后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直接到企业走马上任,可能利用余威为任职的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秩序。当然,如果没有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并且经过组织同意,是没有问题的。
延伸阅读:退休高官企业任职:须退休三年后才能任新职
上市公司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上月发布公告称,委任贵州省原省长石秀诗、山东省原省长韩寓群和国税总局原副局长崔俊慧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年薪为18万元人民币。随后引发舆论质疑,有媒体称他们的任职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日前,该公司再发公告称,上述三人“婉拒”聘任。
实际上,退休高官到企业任职并不是新鲜事。此前有媒体报道,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有上千名前官员作为公司高管。不完全统计显示,有不少于20名副部级以上退休官员在A股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这些人的报酬多为五六万元到十万二十万元不等。
我们赞赏企业聘请退休高官担任独董的眼光,这些高官在仕途中展现出的能力与风采应该是有目共睹的。企业聘请退休高官出谋划策,为他们提供一个施展才华的新舞台并无不可。在推崇市场经济的今天,“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也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表现。对退休高官而言,致仕后利用自己积累的知识和能力发挥余热,为企业做强做大出谋划策,这也无可厚非。
不过,退休高官受聘企业任职虽然合情合理,但也要合法。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就是说,退休高官要想到企业任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是时间限制,即居领导岗位的公务员必须退休三年后才能到任新职。有些高级干部虽然退出了行政部门领导序列,但是又转任人大、政协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这样就应以最后职务的卸任为起点计算离任时间。其二是业务和岗位限制,但这里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因为不少高级干部就是地方大员,或者中央某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原来的工作要么覆盖全境所有领域,要么掌管一个领域的全国事务,多多少少都会与企业业务有交集。
其实,也正是这样千丝万缕的联系,退休高官们才会被企业格外青睐。正如学者所言,退休高官的声望和积累的人脉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有好处。我们并不做这样的“有罪推定”:退休高官会利用自己在行业或者地域内的影响,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否认,退休高管们的老部下、老同事还在重要的岗位,在当下的官场文化中,这些老领导的意见对于一些决策的影响不能完全忽略。而且级别越高,影响可能越大。
所以,最近媒体质疑一些退休官员到企业任职表明了公众的担心,因为高官的声望以及人脉是人民赋权的结果,它与公权力运作息息相关,一定程度上是公职岗位的副产品,现在用来“兑换”企业的薪酬岗位会有一定的价值冲突。尤其是一些副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他们卸任后还有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这可能使得他们在履职时为企业带来特殊“光环”,不利于公平竞争。同时,任职后的一些不当言行还可能降低这些高官原工作单位的公信力。
正因为如此,退休高官到企业任职尽管合情合理,但仍需谨慎行事。除了必须遵循现行的法律规定,即满足时间、行业和岗位的限制条件外,还应该充分考虑公众反应和社会效果。我们建议那些退休高官,如果确有意愿在企业发挥余热,那么可以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公开自己的企业报酬,同时,尽量降低自己此前公职身份对企业的影响。
此外,我们也建议中央纪检机关可以制定更加完善的退休公职人员管理规定,对于他们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机构的任职进行适当管理,并且畅通公众监督的渠道,同时查处违规违法的情形。我们也相信,退休高官的政治觉悟会让他们理解和尊重公众的这种担心,正如前述三位高官就做出了“婉拒”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