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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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加班时,是否有加班费可以领呢?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一直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基本制度和政策由国家制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至今未出台具体办法。目前,除人民警察可发放加班补贴外,对其他机关事业单位都没有出台关于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费有关政策。

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可依照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费,但应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根据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法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对象

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请休假种类

本办法所称的请休假是指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和年休假以及因事、因病等个人原因的请假。不包括参加会议、公差以及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等情况。

三、请休假程序

请休假坚持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的原则进行。

(一)申请。由本人在请休假前向所在单位填报《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需注明请休假种类、事由、时间等情况,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的,还需附相关资料。

(二)审核。请休假人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依据请假事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三)审批。请休假人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或突发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应及时报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四)销假。假期期满,请假人要及时在本单位销假。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及时申请续假,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请休假审批权限

1.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和年休假按照规定的时间,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2.事假。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事假管理,严格控制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填报《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由所在单位审批;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审批(事业单位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

3.病假。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请病假的,由本人填报《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提供公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其中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

由县委管理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休假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石办字〔2014〕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请休假工资待遇

1、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年休假及法定的节假日,在休假期间执行全额工资和津贴补贴(包括生活津贴和工作津贴)或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的工资报酬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发〔2008〕178号)文件执行;工作人员加班的,单位应安排补休,补休期间执行全额工资和津贴补贴。哺乳假期间工资和津补贴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59号)有关规定处理,即: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职工,在其工作又能离开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请,领导同意,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享受哺乳假的女职工,在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工资部分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发给。

2、事假。因私出境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给广东省侨务办公室的复函(1979年2月22日〔79〕侨内字第030号)的规定执行,即: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假期的,停发津贴补贴。其他事假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津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0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资管理的通知》(陕人发〔2003〕60号)文件规定,事假一月中累计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本人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发放;累计在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3、病假。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津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0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资管理的通知》(陕人发〔2003〕60号)文件规定,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和津补贴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旷工。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津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0号)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连续5天或累计10天停发1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0天或累计20天,停发3个月津贴补贴;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停发6个月津贴补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停发工资(含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请休假期间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按规定需要扣发或停发工资和津补贴的,由所在单位在次月工资发放时予以调整,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扣减。请休假期满恢复待遇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勤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和干部去向公示制度,认真做好考勤和请休假登记工作,考勤结果作为干部职工个人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因公外出或请病、事假或其他休假期满未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二)严格审批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休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请休假手续,坚决杜绝病事假中“人情条”“关系条”和弄虚作假现象。

(三)规范报备手续。各单位批准的请休假要按照备案要求在假期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对请休假干部职工涉及工资待遇调整的,所在单位要按照请休假工资待遇规定及时调整报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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