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试行办法(讨论稿)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津补贴,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人社发[2016]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省、市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政策为依据,以促进学院发展为基础,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学院骨干建设,实现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二、分配原则
1、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兼顾公平、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同时兼顾公平,防止差距过大。
2、向教学一线、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原则。
3、统筹兼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方面工作,促进学院发展原则。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
绩效工资实施对象为全院在编在岗职工。年内因工作变更新增和减少的人员,按实际所在月份计发。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执行新岗位待遇,并分段计发。
四、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额由上级人社和财政部门一般于上年12月核定,作为次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2016年核定我院绩效工资人均标准为40200元/人.年(含已发地方性津贴、教育部门生活补贴)。
五、绩效工资构成
1、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构成。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40%。
2、基础性绩效工资是指受聘人员履行职责和完成基本工作任务而享受的绩效工资部分。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实行按月发放。
3、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完成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后,当年取得的实际工作业绩和贡献而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主要体现超工作量、工作业绩、工作质量、贡献大小。实行年终考核发放。
六、绩效工资分配
1、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按个人工资序列确定。分配系数 “1”值视学院发展及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而定。经考核合格,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在编在岗人员可享受,因病假、事假以及未完成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1)管理序列分配系数
职务 | 副厅 | 副厅级调研员 | 正县 | 正县级调研员 | 副县 | 副县调研员 | 正科 | 主任科员 | 副科 | 副主任科员 | 科员 | 试用期 |
分配系数 | 2.5 | 2 | 2 | 1.6 | 1.5 | 1.3 | 1.2 | 1 | 1 | 0.9 | 0.7 | 0.6 |
注:担任科员满10年以上的按0.8计算,担任副主任科员满10年以上的按1.0计算。
2)专业技术序列分配系数
职务 | 专3 | 专4 | 专5 | 专6 | 专7 | 专8 | 专9 | 专10 | 专11 | 专12 | 试用期 |
分配系数 | 1.8 | 1.7 | 1.4 | 1.3 | 1.2 | 1.1 | 1.0 | 0.9 | 0.8 | 0.7 | 0.6 |
注:非高校教师主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同职级的0.9计算。
3)工勤序列分配系数
职务 | 技术工一级 | 技术工二级 | 技术工三级 | 技术工四级 | 技术工五级 | 试用期 |
分配系数 | 1.1 | 0.9 | 0.8 | 0.7 | 0.6 | 0.5 |
2、基本工作量的认定
1)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和虚工作量两部分构成,按学年计算。大专课时基本教学工作量为360-440学时,中专部、五年制基本教学工作量为400-480学时。担任教研室主任的,一学年折算教学工作量200-250学时。虚工作量只用于学期教学基本工作量不达标的专任教师对基本工作量的弥补,具体折算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办法,学院研究后执行。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由教务处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
2)行政人员:行政人员经学院聘用后,按学院规定上下班,完成所聘岗位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后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
3)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完成所带班级人数为150-250人,经学生处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
4)其他:实训中心、图信中心及后勤服务公司人员的基本工作量按其内部管理办法实施。
(三)奖励性绩效分配
1、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组成及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目标考核奖、超课时、超工作量津贴、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人才工程奖、重点项目奖、工作质量奖等津贴项目组成。由各具体管理部门经考核后发放。剩余部分,经考核合格后,则按工作主岗位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奖励项目说明
1)目标考核奖
目标考核奖是学院依据对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岗位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实行的奖励。目标考核奖占奖励绩效总额的20%,由学院目标责任管理领导小组依据学院的总体发展和阶段性任务管理考核后实施。
2)超课时、超工作量津贴
超课时含两部分,一是双肩挑人员在完成主岗位工作之外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津贴,二是专任教师完成基本工作量以外的超工作量津贴,但所承担的最高课时数须符合学院的相关规定。超课时津贴按30-35元/节划拨给教务处,中专部和五年制按80%计算,由教务处按原教师课时费计发办法经考核后发放。行政人员超工作量按教学超工作量津贴总额的60%划拨后根据考核结果按主岗位奖励性绩效系数分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专职辅导员超工作量,以及教职工完成基本工作量外承担兼职辅导员、毕业论文指导、晚自习津贴、考务津贴的,按学院原有办法考核并发放津贴。(已折算为虚工作量的不再发放津贴)
3)教学科研成果奖
教学科研成果奖含教学成果奖和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是学院对教师教改科研成果奖、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团队、教材建设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的奖励,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学院研究后执行。科研项目奖励由科技中心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学院研究后执行。
4)人才工程奖
人才工程奖是学院为培养、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而实施的一项综合性人才奖励。占奖励性绩效总额的2%,人才工程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学院相关文件精神具体组织实施。
5)重点项目奖
重点项目奖是完成学院当年立项的重点项目经考核后给予的奖励,依据学院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对当年需要重点完成的项目予以立项建设并根据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占奖励性绩效总额的5-10%,由学院项目办公室组织实施。
6)工作质量奖
工作质量考核不考虑职务(职称)、分配系数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占奖励性绩效总额的5%,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分配系数为1,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分配系数为1.5-2。
7)剩余奖励性绩效分配系数
类别 | 岗位级别 | 分配系数 |
行政人员 | 副厅 | 2.5 |
副厅调 | 2 | |
正县 | 2 | |
正县调 | 1.6 | |
副县 | 1.5 | |
副县调(相似) | 1.3 | |
正科 | 1.2 | |
副科 | 1.0 | |
职员 | 0.8 | |
试用期 | 0.6 | |
专业技术人员 | 正高 | 1.8(专3) |
1.7(专4) | ||
副高 | 1.4(专5) | |
1.3(专6) | ||
1.2(专7) | ||
中级 | 1.1(专8) | |
1.0(专9) | ||
0.9(专10) | ||
初级 | 0.8(专11) | |
0.7(专12) | ||
试用期 | 0.6 | |
工勤人员 | 技术工一级 | 1.1 |
技术工二级 | 0.9 | |
技术工三级 | 0.8 | |
技术工四级 | 0.7 | |
技术工五级 | 0.6 | |
试用期 | 0.5 |
注:专业技术岗位中非高校教师主序列职称的,按同职级的90%计发,不同序列混岗的人员,按职员系数计发。
七、绩效工资发放的规定及说明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尚未取得职称的享受专7待遇。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尚未取得职称的享受专10待遇。
2、凡行政岗位借用人员,按借用岗位享受奖励性绩效。
3、教学教育、行政管理原奖惩制度按原办法执行,并在年终考核后统一兑现。
4、年终考核后按本办法未能全额享受或不能享受基础性绩效的,在下年度工资中扣除。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或停发绩效工资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发绩效工资
2)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停发绩效工资。
3)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工作懈怠、表现不好、群众意见很大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全年累计病假、事假超过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按80%计发。教职工旷工停发旷工期间工资,绩效工资按以下条款处理:
??凡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
??凡旷工两天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5%。
??凡旷工两天以上者当月绩效工资不发,并按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4)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扣发奖励性绩效。
5)、专任教师课时量只有基本工作量的40-70%的人员,基本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比例(40-70%)计发,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40%的取消绩效工资,超过70%的,按不同职级比例扣发所差学时基础性绩效。当一个班的辅导员,经考核合格,每学年可认定128学时。
6、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月工资),未计入人均绩效工资总额内,并按原规定进行考核与发放。
7、女职工产假、男职工护理假、经学院同意脱产读研的,基础性绩效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剩余部分按同级职务平均数的40%发放。
8、离岗待退人员,基础性绩效按同职级在岗人员的60%发放,奖励性绩效不发放。
9、长期病假人员参照离岗待退人员执行。
10、实训中心、图信中心非领导职务人员、后勤公司人员,学院将奖励性绩效剩余部分按实有在编在岗人员奖励性绩效的分配系数全部总额划拨,具体分配办法和分配金额报人事处备案后发放。
11、人才引进费、加班工资、非学院为主体收费的社会服务、各类培训等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统计范围,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2、绩效工资实施以后,教职工工资和补贴内容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70元/人.月、教龄津贴)四个部分。
1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