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主要是根据员工的第三种劳动即凝固劳动来支付工资,是典型的以成果论英雄,以实际的、最终的劳动成果确定员工薪酬的工资制度,而事业单位有专属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同时实施绩效工资,逐步形成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健全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之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之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其他事业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进行全面的清理核查,搞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做好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核查工作,各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之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具体标准为:人均2.2万元/年。基本标准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调整。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之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占绩效工资的6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的40%,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市直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层级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2倍。
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之绩效工资核定程序
(一)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按年度进行.年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年度内工作人员构成及工资水平变化的,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年末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则由单位)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调整。
(二)各主管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考核结果对绩效工资进行分配。
六、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之相关政策
(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省统一发文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按《*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引进的人才,同时享受相关薪酬待遇。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执行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统一标准.退休前既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按照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岗位)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之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依据单位上年度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在单位自行努力平衡的基础上,单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基本标准线的,由市财政按差额补足到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等于、高于基本标准线的,所需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统筹安排.
(二)在市直其它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单位退休人员按统一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统一标准为年人均1.65万元.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同时,对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高于基本标准线的单位,按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金额与实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前市财政已负担金额的差额,扣减单位经费.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实际发放水平高于统一标准的部分可以保留,所需资金全部由单位负担.
(三)市直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涉及财政补助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按省、市规定发放的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补贴、粮食补贴、职务补贴、菜篮子补贴和生活补贴以及退休人员月人均300元补助等津贴补贴,按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办法,这次市财政对单位计算补助资金时应进行冲抵.
(五)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2010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单位在扣除已发放的津贴补贴后自行发放.从2011年1月起,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经费来源经市财政核定后,列入单位经费预算.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系统,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随工资统一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随退休费统一发放.凡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其他事业单位,从2011年1月起,全部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范围,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六)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七)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使用和核算,不得变相开支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之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做好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
(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监督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经核准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运行经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保障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实施绩效工资;运行经费由经营收入保障的自收自支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绩效工资由单位自行发放.
(六)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