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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宝鸡市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宝鸡市统计局

2017年6月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我国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2]。在国务院、省、市政府和县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抽样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全市调查人员的艰苦努力,我市圆满完成了本次人口抽样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宝鸡市主要人口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宝鸡市2015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人口为376.16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371.67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4.49万人,增长1.21%,年平均增长率为0.24%。

二、家庭户人口

全市共有家庭户[3]115.28万户,家庭户人口为373.52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24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平均每个家庭户减少0.33人。

三、年龄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50.89万人,占13.5%;15-64岁人口为283.83万人,占75.5%;65岁及以上人口为41.44万人,占11%。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下降1.2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比重下降1.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5个百分点。

四、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31.89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60.44万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153.31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84.33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教育程度人口由8037人上升为8478人;具有高中教育程度人口由16877人下降为16068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由42148人下降为40757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由23605人下降为22419人。

五、城乡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4]为184.58万人,占49.07%;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91.58万人,占50.93%。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30.75万人,乡村人口减少26.26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7.68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调查结果的推算数。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4]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宝鸡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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