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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 号),为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约用水,现就我省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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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各地要以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要全面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实施范围及定额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行用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仅针对自来水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其他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用水定额按照我省标准主管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核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三、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水量原则上分为三档:定额内用水量为一档水量,水价不加价;超过定额50%以内的用水量为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 0.5 倍;超过定额50%以上的用水量为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 1 倍。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四、计费周期。综合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我省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可以按照现行水费缴费周期执行,也可按年为周期执行,具体由各地确定。

五、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当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一户一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等方面;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推广等。供水企业对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所产生的收入及用途,每年要向社会公布。

六、落实主体责任。各地政府在本地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担负主体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中,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核定等工作;水利及标准制定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等因素及时修订和完善用水定额。各地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施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在此期间各地于每年 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要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报送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七、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督促和支持供水企业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加快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加便利的基础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八、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在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监审,健全供水企业信息公开机制。原则上,供水企业每年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供水成本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供水企业开展成本监审。供水企业成本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应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价格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期实施。省级价格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

九、积极稳妥推进。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科学确定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行。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省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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