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告知单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再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今年我省分别于4月1日和7月1日,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5.13分,目前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已降至: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为0.5342元/千瓦时。为进一步巩固“降价”成果,确保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户,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河北省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降价政策
1、根据《河北省发改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468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2.14分/每千瓦时。
2、根据《河北省发改委关于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72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再降2.99分/每千瓦时。
以上合计降低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5.13分,两次降价后,自7月1日起我市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电压等级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5342元、0.5192元、0.5092元。
二、降价政策必须严格落实到户
电价为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和机关、学校、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经管的底商、街边门面店铺等转供电主体要将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每千瓦时降低5.13分的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
三、严格规范转供电收费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发改委规定的工商业及其它电压等级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