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5.03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各电压等级销售电价见附件1,峰谷分时电价见附件2,输配电价见附件3。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9〕842号文规定,因增值税率降低到13%,三峡水电和秦山核电二期1-2号机组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227元(含税)、0.3998元(含税),实际落地电价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三、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目录电价不作调整。各售电公司要及时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向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四、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同步降低被转供电用户的用电价格,确保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4.农业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5.315千伏安以下原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
6.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
注:1.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价格:高峰时段7、8、9月份不满1千伏为0.5553元,1-10千伏为0.5308元;其他月份不满1千伏为0.5237元,1-10千伏为0.5008元。平段不满1千伏为0.3631元,1-10千伏为0.3481元。低谷不满1千伏为0.2341元,1-10千伏为0.2252元。
2.315千伏安以下原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工商业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
3.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