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电费收费标准及分时计费申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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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要求,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场监管局,面向各转供电主体发布了《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确保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将降低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重点要求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转供电电价一般政策。各转供电单位对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对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按现行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9203元;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在12个月内多退少补。二是疫情期间严格执行阶段性电价降价政策。2020年2月1日?6月30日期间,各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2月份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底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三是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各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监督。各转供电主体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电价收费政策和文件对照执行,对自查出不符合电价政策的问题,要在3月底前完成整改。下步,市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市场监管局对各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快从严处罚。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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