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两则通知——2020年1月1日起,将降低贵阳市辖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省级定价区域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下调为0.8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下调为0.72元/立方米。
同时,将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每年每户设置的免费气量调增为72立方米/户·年。
居民生活用气相关调整
一、降低配气和销售价格,保持现行分档气量水平不变
省级定价区域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下调为0.82元/立方米,同步降低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第一、二、三档阶梯价格分别下调为2.51元/立方米、2.96元/立方米、3.70元/立方米。
年度分档气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即一般生活用气第一档气量为480(含)立方米以内,第二档气量为480至660(含)立方米之间,第三档气量为660立方米以上。
独立采暖用气(包含一般生活用气)第一档用气量为2200(含)立方米以内,第二档气量为2200至3200(含)立方米之间,第三档气量为3200立方米以上。
家庭人口数量在4人以上的,经用户申报并提供有效证明后,每档阶梯气量按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90立方米的气量基数。分档气量在各年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二、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一)分档气量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对各档气量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听证。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居民家庭年度用气量的统计分析,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有关情况。
(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公式
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现行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其中,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核定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
2.启动条件
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保持基本稳定,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但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累计超过现行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半年时应启动联动。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联动额即为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联动后的各档阶梯价格均为现行各档阶梯价格顺加联动额。
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不再另行听证。
3.幅度控制
对联动额上限进行必要控制,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4.偏差校核
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
三、增加免费气量,兜牢民生底线
将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每年每户设置的免费气量调增为72立方米/户·年。
超出免费气量后,对应气量按照居民阶梯气价开始收费。
非居民生活用气相关调整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
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下调为0.72元/立方米,同步将今冬明春采暖季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最高指导价,下同)下调为3.07元/立方米。明年4月1日后,根据气源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实时联动调整。
二、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现行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
其中,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核定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
(二)启动条件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实行实时联动,即与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实行同步同向等额联动。
(三)幅度控制
为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增加对联动额上限的必要控制,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四)偏差校核
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