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燃气收费标准广安燃气阶梯气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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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家加快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要求,建立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我委于2017年3月已建立非居民用气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19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完善主城区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广安市主城区范围内(含前锋区、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由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燃气管网供气的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区所有CNG销售价格,因上游供气企业频繁调整供气价格导致单一购气成本变化时进行价格联动调整。

二、联动原则

当上游企业调整非居民用气的供气价格后,燃气经营企业按用气价格类别与上游企业“同向同步”原则调整终端天然气的销售价格。

三、联动办法

(一)调价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未及时调整形成的金额在下一周期累加或冲减。

(二)启动条件。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足以证明购气价格已发生变化的有效资料后予以启动。有效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上游企业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文件、通知、销售发票等原件或复印件。为保持车用压缩气价格相对稳定,单位调整金额累计达到每立方米0.10元及以上时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单位调整金额未达到每立方米0.10元(不含0.1元)销售价格不调整。国家、省政策性规定引起价格调整除外。

(三)影响因素。购气价格、输差(损耗)和增值税及附加。输差(损耗)按四川省成本监审规定的配气损耗核定,增值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核定。

(四)计算公式

联动金额=上游调价金额+输差额+输差额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上期应予调价的余额

输差额=上游调价金额×输差比率

增值税及附加=输差额×增值税税率×(1+附加税比率)

五、工作程序

(一)燃气经营企业实际购气价格变动,应当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等资料。

(二)燃气经营企业按实际供需情况,拟定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备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单位调价标准、执行时间,并提出应急处置预案。涉及车用压缩气价格调整,我委报市政府审批。

(三)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组织受影响的部分用户座谈,听取用户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四)当价格异常波动或涨幅过高,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程序依法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或限制调价幅度。因实施干预措施造成企业损失的,通过延长调价执行期限的方式补偿。

六、本联动机制从2019年4 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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