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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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血汗钱,我省出台了《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十条措施》,着力从源头治理和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此《措施》将从7月27日起施行,呈现出五大亮点。

亮点一:当地政府是清欠第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级政府要先行垫付拖欠工资款,全责进行清理偿还。

亮点二:各部门分工明确。发改、经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都被列为清欠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凡行业监管不到位引起拖欠问题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程负责清欠。各部门之间加强协同配合能力。对未解决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不准参加招投标。

亮点三:企业用工行为被规范。因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企业要先行垫付,承担主要清欠责任。

亮点四:实行保证金分类管理。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别化分类管理和诚信激励原则,对信誉高、无拖欠的企业,本项目未发生拖欠的,可适当降低下一项目的缴费比例;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必须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全额支付,不足部分从建设工程款中垫付。

亮点五:欠薪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企业将进入当年诚信“黑名单”。银行、保险机构将“黑名单”的企业及法人纳入各自诚信系统并与授信管理相挂钩,对其在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企业信用监管异常名录,发改、经信、国土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等方面区别对待,招投标及监管部门要严把资格审查关,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及法人在省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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