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照《西南石油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且无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在籍一年级新生,可按学校规定自愿申请转专业。
1、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第一学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无未修记录;
3、所选课程无缓考、不及格或旷考记录;
4、身体条件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用人单位不同意转专业的定向生;
3、专科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
4、转学学生;
5、其他经学校审核不适合转专业的学生。
第四条 高考文科学生只能转入文科类(含文理兼收)专业,高考理科学生只能转入理工科类(含文理兼收)专业。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单独代码招生专业的学生只能在单独招生代码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受转专业考核条件和指标限制,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直接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2、因专业缓招或停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复学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因其它可查证的特殊困难,确实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4、因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学校认定确需调整其专业以适应此种变化者。
第七条 各专业接收转入人数由学校和学院协商确定。原则上,接收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转专业前在校生人数的30%。各学院根据当年招生情况及教学实际,提出各专业拟接收转入人数计划及转入限制条件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于转专业报名前向全校公布。
第八条 学生在提出转专业申请时,可按高考平行志愿模式选择填报不超过两个拟转入专业,学校根据各专业接收人数计划、学生志愿顺序及考核结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平行志愿模式确定其是否获得转专业资格及转入专业。
第九条 转专业程序
1、学校一般于秋季学期第14-15周集中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于规定期限内填报并向其所在学院提交《西南石油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交纳相应费用,转出学院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将申请表汇总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学生报名情况选择当学期主要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作为转专业学生的考核成绩(一般选择4门课程),不再另行举行转专业选拔考试。
3、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务处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查,若出现与规定不符的情况,即取消该生的转专业资格。
4、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按下列办法确定:
(1)高考成绩在我校在其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新生中排名前5%,且其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0并符合转入限制条件要求的,不受拟转入专业接收人数限制(但占用该专业接收总人数指标),直接转入其第一志愿专业。
(2)学生所填报的第一志愿拟转入专业的接收人数大于或等于报名拟转入该专业的学生总人数(含第一志愿及第二志愿)且符合转入限制条件要求的,直接转入其第一志愿专业。
(3)对其余申请转专业学生,学校根据其“考核成绩”(按第九条第2款确定,满分400分)、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成绩”(按“50+学分绩点10”折算,满分100分)确定其转专业总成绩(满分500分),并根据总成绩按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5、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于春季学期开学前公布。
6、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学校的规定及要求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凡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一周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只能在转入专业就读。
7、在接收总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转专业前在校生人数30%的前提下,对接收人数未达到30%的专业,由学院决定是否院内转专业。院内转专业于学校转专业结束后、春季学期结束前进行,由学院根据其学科和专业建设情况制定办法、自主考核,并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未作备案者,转专业无效。
第十条 转专业后学籍及教学管理
1、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及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其转专业前的在校修业时间记入转入专业的标准学制。
2、转专业后,学生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在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必须补修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转专业后仍然有效,并按该课程名称和学分记入成绩档案;低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外的已修课程,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原《西南石油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西南石大教〔2014〕109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办法自行废止。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因国家及四川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