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体检通知,关于学校体检通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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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检通知【一】

按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的要求,我校2012年在校生体检和氟化泡沫防龋将于9月26日至27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班在9月24日前收20元/人(体检费10元,氟化泡沫防龋10元),收齐后交校会计室;

2.体检期间不停课,学生需按时到校上课,各班级按学校安排的顺序依次体检,体检完毕后立刻回教室继续上课。

学校体检通知【二】

各学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省、市、区2010年工作意见,兹定于9月20日开始对我区中小学全体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具体日程安排见附表。请各校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组织准备工作,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一:体检日程安排;

附件二:中小学生体检项目

邗江区教育局

邗江区卫生局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学校体检通知【三】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

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针对考生人数多、体检任务重的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其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

凡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含春季及夏季)的所有考生均需参加体检并按规定交纳体检费。

填报军事、公安、武警等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或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标准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二、体检时间

3月25日至4月15日进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工作时间。

三、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见附件1)的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并按照《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见附件2)中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体检工作要求

(一)完善组织管理。该项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指导。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具备条件的也可成立专门的体检站。相关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卫生部门的人力、场地和器材等做好体检工作。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体检工作的指导。

(二)做好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要选派业务能力强、思想觉悟高的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担任。体检工作开始前,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参检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纪律要求、体检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尤其要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确保体检结论客观、准确。全体参检人员应遵守《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3),对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体检医疗机构(体检站)要建立体检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不错检、不漏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

1.体检结论必须确切,其中视力、身高、体重、血压等的测量数据必须精确,尽量做到零误差,杜绝出现恶意误差。《考生体检卡》中数据填涂要符合规范,对体检项目异常的文字描述字迹要工整清晰,内容要准确无误,避免因过于省略或字迹潦草而出现歧义。《考生体检卡》中各项记录一般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涂改处应由体检医生本人签字并加盖更改专用章,否则无效。体检项目结束后,均需体检医生签字负责。

2.《考生体检卡》须由专人负责收发、传递和保管,考生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该卡。

3.对于疑难病症,要进行会诊复查,不得草率作出结论。

4.在体检工作最后阶段,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人员对所有受检考生的《考生体检卡》进行复查,检查是否有漏检、缺填、书写凌乱、字迹不清晰或未盖结论章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补正。

5.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影响正常录取的体检结论(会造成高校不予录取的后果)应安排专人当面告知考生,让其充分了解该结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申诉程序和复检规定。

6.做好复检工作。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复查。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最终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医院对异议做出仲裁结论。复检和仲裁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

7.除非有医学上的必要,一般不提倡全裸体检查。

8.《考生体检卡》经复核无误后,由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汇总并在规定时间报我院信息管理处(具体报送地点另行通知)。

9.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的体检或复查结论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其结论一律不作为录取依据。

五、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要求

(一)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可以认定为听力残疾考生,凭市级(含)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报告),可以申请免外语听力测试。

(二)听力残疾考生须于4月25日前将市级(含)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交市招生考试机构,并填写《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申请表》(见附件4)。市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须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招生考试机构应于5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院普招处,批准后可免外语听力测试。

(三)听力残疾考生外语成绩按下列公式换算:外语成绩=考生笔试项目分数(成绩)×1.25。

体检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环节,考生体检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部分,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从维护考生利益、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角度出发,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确保考生体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确保体检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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