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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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休干部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的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1985年6月30日前退(离)休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包括:(1)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2)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3)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4)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1985年7月1日参加工资改革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和按文件规定本人已增加的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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