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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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近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的指导意见》,对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以及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岗位设置和经费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提出,公办幼儿园应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建立幼儿园教师长效补充机制和灵活的用人机制。非在编教师配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由幼儿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予以解决。

《意见》要求,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由幼儿园与被聘教师平等协商、合同约定,实行同工同酬。幼儿园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对于非在编教师普遍关心的职称评定问题,《意见》规定,符合职称资格评审条件的教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统一报上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同时,《意见》明确要求,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对非在编教师与在编教师一视同仁,保障非在编教师职务(职称)评定过程的公平公正。

《意见》要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公办幼儿园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非在编教师数,按规定分别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并依照公开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实行择优聘用。

区(市)县可按照“县管校用(聘)”的原则,从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总岗位数中划出相应比例,实行集中调控和统筹管理。

《意见》提出,公办幼儿园实行“经费统筹、收支分离、综合预算”的管理方式。对按规定配备的非在编教职工待遇保障所需经费,将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列入财政预算。

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市级财政通过进一步完善对区(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区(市)县财政的统筹保障能力。

据悉,今年,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将对各区(市)县落实文件精神,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情况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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