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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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1150元调整为每月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元、10.5元调整为13元。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调整西藏最低工资标准,新增购买3000个公益性岗位;研究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

会议认为,实现最低工资标准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使广大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必然要求,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必要的。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1150元调整为每月1400元;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元、10.5元,调整为13元。

会议认为,公益性岗位是一项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其基本生活的一项重大民生政策,2006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分五批购买了27000个公益性岗位实施就业援助,切实保障和改善了就业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对有效缓解我区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决定,根据实际需要,新增购买3000个公益性岗位,使西藏公益性岗位总量达到3万个。会议强调,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准入审核制度,健全退出机制,管好用好现有指标,及时清退不符合就业困难条件人员、清查空岗虚岗,循环使用好现有指标,确保将有限的公益性岗位指标真正用于帮扶新增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

会议认为,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救助政策,对于改善低收入家庭生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切实发挥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作用、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会议讨论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对不断健全、完善、规范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正实施,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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