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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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最新消息:省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韶关市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210元/月。

此次省政府发布《通知》,公布调整方案,表示从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通知》的调整方案显示,韶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10元/月。

《通知》指出,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持四类标准。其中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第二类地区包括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四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第三类地区包括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四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第四类地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最低工资如何定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据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编者了解到,也存在真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群,但是更多时候他们苦于自己没有证据或是害怕被工作单位“穿小鞋”,因此便“吃了哑巴亏”,也不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为此,刘中说,劳动者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工牌、饭卡等,遇到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最好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会对举报投诉者的身份进行保密,并依法查处案件,劳动者可放心举报投诉。

法援指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几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劳动者实行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劳动者的工资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试用期的工资具体数额虽然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线。《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的工资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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