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假国家规定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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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假被取消,近日引起广泛讨论。国家卫计委官员解读,晚婚晚育假是名义上取消,但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的奖励等福利。有专家称,现实中婚假产假的具体调整,还有待各地修改当地有关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27日正式通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在明年1月1日起出生的所有“二胎”将会正式合法,意味着实行了36年的“一孩政策”即将走入历史。

在新法倡议下,“只生一个好”变成“生两个才好”。修改后的人口和计生法规定,法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在新法中最受关注的是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一条款。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内地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到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

据新华视点报道,目前内地民众的婚假是3天法定假期,再加根据现行计生法中有关延长婚假的条款延长的天数,各地所奖励的天数并不一样。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说,现在就下此判断为时过早。计生法修改后,还需要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

至于晚育假,虽然在新法中也被取消,但修正案第三条也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代表着生养一孩、二孩的父母,都将获延长的生育假。

据媒体报道,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值得关注的是,修改后的计生法将之前“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也明确表示,鉴于当前我国的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由此看来,之前“晚婚假将取消”的传言已被官方证实。对此,不少情侣闻风而动、抓紧领证,争取赶上晚婚假的“末班车”。

另一则新闻与带薪休假有关。据报道,四川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近日披露,在该省查处、受理的关于职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因未落实带薪休假而单独采取维权手段的不足5%,举报者为零。“带薪休假零举报”被普遍解读为也是一种“举报”,折射出了制度的尴尬与困境。

不可否认,取消晚婚假的消息确实来得突然,让许多人措手不及,但无论是焦虑抱怨还是赞同理解,公众围观背后反映出了休假议题的重要性、广泛性和敏感性。

晚婚假设立的初衷本是鼓励晚婚晚育,控制人口数量,而且设立之初国人初婚年龄也普遍较早。现在随着人口政策的转向和调整,在“全面二孩”放开的大背景下,晚婚假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有悖形势且不合时宜,被取消是迟早的事。关于这一点,不少公众也都持理解的态度。

但现实是,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和生活压力的加大,现阶段我国年轻人初婚年龄不断提高。对于当初设定的晚婚“低门槛”年龄,大多数城市青年都可无障碍轻松跨越。在此种情形下,晚婚假的设立初衷和内涵已被日渐剥离,多则一个月至少也有一周的晚婚假早已被不少人当作一种稳定的“福利”。

取消晚婚假,对于不少年轻人来说无异于直接拿走挂在嘴边的“福利”,从而产生休假权的相对被剥夺感。尤其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带薪休假不仅时间总体上较短而且落实情况尚不乐观,劳动者休假权利的保障力度还不大,因此任何一项休假的取消甚至变动,都会引来舆论的围观和公众的焦虑。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部分公众对取消晚婚假的焦虑和抱怨更像是一种“迁怒”,而这种“迁怒”背后的真实民意则是对完善休假制度、尊重和保障休息权的呼声,对规范统一且具有保障力的全国性休假体系的期待。这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而且还需要各责任主体进一步凝聚共识主动创造条件,在全社会培育尊重和保障劳动者休假权的意识,真正让带薪休假从纸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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