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
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2.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3.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注: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办理费用: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办理地点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9:00-17:00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