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选聘大学生村官相关政策集锦

思而思学 2023-10-31 16:43:40

(一)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

2005年6月29日,*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该文件有关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原则规定如下:

1.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

2.从增加应届毕业生就业率,加快农村发展步伐,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可以看出,国家将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到农村就业,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大学生当村官”。并且在网民以及媒体方面加以正确引导,在实际中给予优厚待遇。国家将把选拔优秀大学生当村官作为一项长期的措施来实施。从各方面保障来看,大学毕业生任村官,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应该是大学生就业的一个不错的选择方向。

(二)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等部门有关政策

1.2006年2月27日,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该文件有关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原则规定如下:

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通力合作,从实际出发,主动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以上六部委的文件是对中央国务院关于选聘优秀大学毕业生担任村干部有关文件的一个补充,见习制度对提升高校毕业生的能力,帮助他们积累基层工作经验具有重大作用。

2.2008年4月11日,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该文件有关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原则规定如下: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建设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五年。选聘数量为10万名,每年选聘2万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选聘名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选聘计划,报中央组织部统筹研究后具体下达。

3.2009年5月,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0号),该文件有关建立定期选聘大学生村官规定如下:

(1)合理确定选聘范围和计划。中央计划从2008年到2012年选聘10万名大学生“村官”,每年根据各省区市的行政村数量分配选聘名额,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选聘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支付。各地要合理确定选聘大学生“村官”的总体范围和年度计划,稳步有序推进选聘工作。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离任的,或出现其他离岗等情况的,要把缺额纳入下一年度选聘计划。

(2)实行定期、统一选聘。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选聘工作原则上由省区市一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统一组织实施或省、市两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组织实施。选聘名额、选聘办法、选聘条件要提前向社会发布,并进行正面宣传引导,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应聘。高等学校要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严格执行选聘程序和条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确定的选聘条件和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等基本程序,主要选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是中共党员或担任过学生干部的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度。选聘对象确定后,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聘用关系及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细化管理考核、待遇保障、竞争择优、期满去向等方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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