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路边停车一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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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2016〕487号)文件精神,结合《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和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现制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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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重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市直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停车服务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区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道路两旁设置的停车位、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的停车服务费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商场、饭店、酒店、宾馆、娱乐场所等商业服务企业、生产服务企业门前设置的停车场)。企业经营者可以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ppp)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其停车服务收费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由经营者按照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范围如下:

(一)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火车站、客运总站、公交总站等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二)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三)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五)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

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四、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由机动车停放服务企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批准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要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要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二)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五、健全政府配套监管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住建部门是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各级发改、住建、交通、交警要加强配合管理。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管理停车服务收费的主体。从事停车服务收费的经营者要有合法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交警部门的批文等有效证件。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还要有住建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设立停车场的批文。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扣押的车辆,应当到指定的停车场停放,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按照1986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设置收费停车场(位),不准从事经营服务性活动。

六、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明码标价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使用税票,照章纳税。停车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停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综合反映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状况、差别化收费等因素,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同时应遵循《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三)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阳泉市发改委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阳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阳发改收费〔2017〕36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快推进差别化收费,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基本原则。

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价格管理政策和管理市属单位的停车服务收费,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所属单位的停车服务收费。坚持放管结合,各县区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督,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价格管理形式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管理内容和对象,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阳泉市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火车站、客运总站、公交总站等)

2元/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连续24小时最高20元。

2、重要公益性服务单位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半小时内免费,半小时后一小时内1元,一小时后2元/小时,连续24小时最高20元。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置的机动车专用停车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停车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收费标准按社会平均成本、地理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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