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问题一直备受市民关注。日前,从市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获悉,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近日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此次检查范围主要是:道路两侧、车站码头、市场商场、宾馆酒家、旅游景点、物业小区等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共巡查各类停车场(点)94个,发现个别停车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的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或收费许可证等,检查组对相关经营者进行了提醒告诫、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屡查屡犯、拒不纠正的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
政策:所有停车场必须明码标价
所有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须设立标价牌,标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车位数量、免费停放时限、收费文件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标价牌的式样由我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分别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是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停车场、道路内人工停车场(含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位)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等;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是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基础上,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三是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检查:有停车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此次检查发现,个别停车点存在一些不规范或涉嫌违法的收费行为:如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没有变更标价内容或不按规定在醒目位置标价,误导消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改变收费办法变相多收费,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有擅自提价现象;不按规定计时收费或改变收费办法;临时或无证经营的停车场未设立停车收费标价牌;未经批准在停车场以外地区收费;收费不开具票据;不按规定执行免收停车费政策等行为。
对于发现的问题,检查组通过提醒告诫、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教育整顿,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服务收费行为。同时,对屡查屡犯、拒不纠正的停车场经营者依法严肃查处。要求停车场的经营者必须在入口和出口醒目位置按规定放置明码标价牌,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停车场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自律意识,加大对停车场收费检查和乱收费查处的力度,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种情况可免收停车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提醒,有五种情况可免收停车费,请广大市民注意。
一是进入居民住宅区内划定的车位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二是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
三是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及综合商业楼宇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的;
四是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消防、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殡葬车辆及执行公务的军车、警用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是老年人可凭老年证免费临时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车(含电动自助车等非机动车辆),残疾人可凭证减半收取非机动车停放费。
占道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结构性调整标准:
1、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白天3小时内(含3小时)由每次4元调整到5元,超过3小时至6小时内(含6小时)由每次6元调整到8元,超过6小时以上由每次8元调整到10元。
2、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自行车白天每次0.50元、 夜间1.00元;白天至夜间连续停放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为每次每天2元,电动自行车白天每次1元、夜间2元,白天至夜间连续停放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最高为每次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