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费〔2012〕403号)文件规定,为加强泸州市城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同时结合你司提供的城市停车场建设、验收等相关申报资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承建的第一批泸州市城市停车场:龙马潭区陶然路、龙马潭区杜家街龙马广场、江阳区原白招牌体育广场、江阳区龙驰路以及纳溪区紫阳大道等5个城市室内停车场共计2464车位开展对外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详见附件1。
二、车辆停放人要求长期租用停车场固定车位的,停放服务费由车辆停放人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并以合同形式约定。
泸州市城市泸州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车型 | 收费标准 |
小型车辆 | 5元/车·1小时内 |
中型车辆 | 6元/车·1小时内 |
大型车辆 | 7元/车·1小时内 |
摩托车 | 2元/车·2小时内 |
备注: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车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上规定的车辆车型为准。
2、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的,
减半收取停车费;
3、车辆停放超过1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
4、摩托车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每2小时加收1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