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我市补助政策应体现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和充电设施运营的导向,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助。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 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 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1. 除新能源公交车、 燃料电池汽车外, 其他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如下:
( 1 ) 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车辆并办齐相关手续的,补贴标准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补助。
( 2) 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 购置的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 补贴标准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补助;购置的车辆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上述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 3) 2019年6月26日及以后购置的车辆, 市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2. 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如下:
( 1 ) 2019年1月1日-5月7日, 购置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办齐相关手续的,补贴标准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补助。
( 2) 2019年5月8日-8月7日,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补贴标准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1倍补助;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上述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 3 ) 2019年8月8日起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6倍补助。
3.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如下:
2019年购置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附件1对应标准的0.8倍补助。
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 2018、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2、附件3 ),市级地方财政补贴由市级与各地区按照第二条予以分担。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1. 补贴条件。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财政补贴 ,补贴对象须符合《江苏省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及我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2. 补贴标准。建立使用导向的充电设施补助机制,形成按照充电功率、充电量主要指标的财政支持政策,财政资金补贴分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在市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营监控平台建成运营之前, 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暂不实施)。建设补贴标准:交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400元/千瓦。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