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2017-2020年按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
1、对个人和单位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国家补助标准如下: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万元/辆) | 2 | 3.6 | 4.4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万元/辆) | / | / | / | 2.4 |
(备注: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标准)
2、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等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国家补助标准如下:
(备注: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标准)
3、对物流快递车、商超配用车、环卫车等专业公司购买使用的纯电动专用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国家补助标准如下:
补贴标准(元/kWh) | 中央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 ||
30(含)kWh以下部分 | 30~50(含)kWh部分 | 50kWh 以上部分 | |
1500 | 1200 | 1000 | 15 |
(备注: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标准)
对客车、出租、分时租赁等需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各运营单位购车前应向市推广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购车计划或具体营运方案。
在湖州市域范围内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需到市本级或所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备案并提供详细资料。湖州市居民在市域范围内已备案的汽车销售机构购车的,需在户籍所在县区上牌,方可享受户籍所在县区购车补助(跨县区购车的需报备)。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个人消费者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鼓励充电运营商降低充电服务费和降低公共服务领域企业的运营成本,对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各类充电设施,以实际提供的公共充电量为基数,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充电补贴,充电功率每千瓦每年补贴电量上限调整为2000千瓦时。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补助,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并已申领国家补助。
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湖州市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湖州市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暂行)》(湖政办发〔2016〕68号)执行,如与国家政策不符,则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