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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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发展,近日我市正式出台《漳州市2017-2020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补助对象、补助产品和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和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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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办法》,凡是在漳州市销售上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只要符合国家补助的相关条件(含技术、管理等)均可提出申请。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配套补助,由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补助对象为消费者。经销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要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

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的15%执行。根据新政,申请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的消费者(含个人、单位用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在本市购置的新能源汽车(不含二手车);车辆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车辆未享受过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车辆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用户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的车辆最多不超过2辆且1年内不能转让,单位用户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的车辆3年内不能转让。

申请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补助资金,应提供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验原件)、经销商销售和售后服务经营资质、车型列入国家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新能源汽车成本构成、向消费者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车辆销售合同和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必须是漳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的。经销商应确保所售车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国家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经销商,将取消享受补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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