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预下达2019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528号)要求,结合我市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省发改委计划下达53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我市2019年新能源汽车发展,我市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现将符合2019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条件的车辆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如符合2019度清算条件的车辆在公示期内未来申报,公示结束后,视为自动放弃。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762-3186706。
关于河源市促进汽车消费下乡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措施起草背景
《*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提出:“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增加交通通信、文化娱乐、汽车等消费。”2020年2月28日,国家发改委等2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提出:“落实好现行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2020年3月16日,马兴瑞省长到河源调研时,结合促进农村消费,指出省里计划出台政策促进广大农民购买在广东省生产的汽车,河源市可作为试点,先行制定出台鼓励支持农村人口购买广东省生产的汽车的相关促进消费政策方案。
二、措施主要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
2.国家发改委等2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
3.省发改委《广东省关于促进农村消费的若干措施》(粤发改贸易〔2020〕138号)
三、措施适用对象范围
河源农村居民。
四、措施主要内容共6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补助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河源农村居民。以车主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作证明。
2.在河源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广东省内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以汽车发票、合格证等材料作证明。
3.汽车车籍落户河源。以汽车行驶证等材料作证明。
4.在河源购买汽车保险。以汽车保险发票等材料作证明。
第二方面是补助标准。分燃油车和新能源乘用车两种情况:
1.购买1.5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或3.5吨及以下货车的,每辆车按购车发票价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2.购买广东省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的,每辆车补助5000元。广东省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省级相关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方面是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先行负担,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
第四方面是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补助资金由消费者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汽车销售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严格走足申报、评审、核拨等相关程序,按规定拨付至消费者银行账户。新购买汽车消费者上牌入户后,按有关申报指南或操作指引进行申报。
第五方面是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汽车补助资金、市场价格秩序、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第六方面是方案有效期。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即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内容与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执行,且补助资金不叠加享受。
四、征求意见情况
4月2日,市商务局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16个单位发出了征求意见的函,收到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江东新区管委会共6条意见,其中采纳2条,不予采纳4条。
4月2-8日,市商务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向向社会公众发出征求意见,在河源论坛、河源日报等微信公众号转发后,群众关注度高、反映热烈,4月7-8日,市商务局共接听公众建议或咨询电话24个(次)、收到公众建议或咨询邮箱信件7条,经整理共10条意见,建议结合上级文件精神融合考虑。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司法局审查(LF-2020-46),该文属于规范性文件。
六、措施解读责任单位
文件印发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相关的申报指南或操作指引,采取文字形式,通过相关媒介载体对外公布,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