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人才补贴政策及申请流程领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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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有针对性地援企、稳岗、扩就业,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前提下企业复工复产,确保我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近日,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湛人社〔2020〕44号,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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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围绕疫情期间保障企业用工、指导企业复工防控、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优化线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六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其中,在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方面,共出台了十项“真金白银”政策。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生产、配送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招录首次在湛就业员工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2.招录首次在湛就业员工补贴

对疫情期间(2020年1月25日至疫情防控结束)新招用首次在湛就业员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且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的规上企业(不含劳务派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新招用首次在湛就业人数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万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招录首次在湛就业员工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3.职业介绍补贴

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为我市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大型超市、商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下称“五类企业”)推荐员工成功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为“五类企业”介绍员工补贴、为重点企业介绍员工补贴、介绍农村劳动力输出补贴三者不能重复享受。

4.工资补贴

职工因新冠肺炎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仍正常支付该职工工资待遇的,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50%给予企业补贴。对于同一劳动者,该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且不能与一次性延迟复工补贴重复享受。

注:医学观察隔离的职工指从重点地区来湛进行健康监测人员以及与确认病人密切接触者。

5.一次性延迟复工补贴

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复工,为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指企业通知的复工时间)返回湛江上岗的湖北籍务工人员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指企业通知的复工时间)返回湛江上岗的湖北籍务工人员每人补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

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只能享受一次,且不能与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职工工资待遇补贴重复享受。

6.一次性包车补贴

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统一组织市外员工(含新招员工)包汽车(含拼车)返回,3月31日前到岗且每车次25人及以上的我市企业,按路程计算给予一次性包车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万元。

补贴标准:路程1000公里(含1000公里)及以上的给予6000元补贴;路程500公里至1000公里的给予4000元补贴;路程200公里至500公里的给予2000元补贴。

7.一次性创业资助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外出,有创业意愿并实现成功创业的返乡务工人员(指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1万元。

注:“成功创业”指创办初创企业。“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8.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9.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延期还款贴息

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在疫情结束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的,可继续享受贴息。

10.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是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以下企业的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

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二是对认定为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即按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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