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限购政策,扬州购房本地人外地人限购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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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想要买房子,并不是有钱就随随便便可以购买的,很多地区政策对购房者都有要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那么2021年扬州限购政策,扬州购房本地人外地人限购新规定?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知识吧。

1、扬州落户、限购、限售政策

落户政策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文件,目前扬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限购政策

根据扬州市政府文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次认购新建商品住房。

市区范围: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限售政策

根据扬州市政府文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起,上市交易的限制期限由原规定的2年调整为3年。

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具体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房产转让,转让住房的计税价格由地税部门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50%核定。

2、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限额

自2019年10月15日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50万元(单职工最高限额为30万元)。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2.75%,5年以上3.25%,二套房产利率上浮10%,第三及以上套房停贷。

首付比例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

2020扬州出台的楼市新政

1、交房(地)即发证

2020年3月19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将在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的不动产登记模式。

江苏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唯一整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的省份。

2020年6月12日

扬州市区首批业主实现“交房即发证”。

什么是交房即发证?

“交房即发证”是指新建商品房等项目组织交房时,在相关准备工作完成的前提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联动,在交房现场为提出申请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购房人收房同时即可领取产权证书。

具体工作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时,根据购房人需求,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申请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当事人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办理相应预告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为业主提供服务,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协助收集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等相关材料,并严格执行《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负责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单位与审核部门应安排好时间节点,提前介入,及时开展测绘、权属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等权籍调查工作。

4、税务部门提供网上核税、缴税功能,在登记前依法完税;暂不具备网上核税缴税条件的,税务部门在交房现场提供纳税服务。

5、具备各项条件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活动现场,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购房人申请,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向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6、鼓励在交房即发证的同时,联动提供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7、其它类型房屋的“交房即发证”服务,可参照上述流程合理设置。

2、扬州公积金新政

2020年4月2日

扬州发布公积金新政!新政明确提出:扬州将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同时取消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4月10日起执行!

新政重点内容及解读

★重点1: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为改善住房条件,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

解读:

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的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扬州具体的认定标准: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贷款;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为改善住房条件,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此外,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

★重点2:对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情况的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查询征信记录、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核查、或通过面谈和居访等形式的调查,予以确定。

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当至少查询缴存地、户籍地和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解读: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至少提供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的书面查询结果;

2.在“缴存地”住房套数查询操作中,凡职工在直属、广陵或邗江管理部缴存的,应当至少合并查询市区和邗江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在江都、宝应、高邮、仪征、油田或仪化分中心缴存的,应当至少查询当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3. 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套数查询操作中,凡在本市市区、邗江区购房的,应当至少合并查询市区和邗江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在本市江都区、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购房的,应当至少查询当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应当至少查询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4.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当至少查询缴存地、户籍地和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例如:职工A在邗江管理部缴存,在仪征市购房的,应当至少查询市区、邗江区以及仪征市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职工B在市区直属管理部缴存,在南京市购房的,应当至少查询市区、邗江区以及南京市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异地缴存的C在我市市区购房的,应当至少查询缴存地、户籍地、市区和邗江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重点3:对新增发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重点4: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为30%。

★重点5: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取消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当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并与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3、签完购房合同立刻网签

2020年4月13日

住建部发布通知,要求签完购房合同立刻网签,即时备案!个人不动产要全国联网!

新政重点

1、全面采集楼盘信息!建立健全楼盘数据,楼盘预售、备案、网签等信息要及时更新!

2、提供自动核验服务!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

3、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完成签约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即时备案,生成备案编码,在楼盘表中自动更新房屋交易状况信息!

4、个人不动产全国联网!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各城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要全面覆盖所辖行政区域,按要求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

4、扬州市新建成品住房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7月24日

《扬州市新建成品住房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扬州对精装房的监管更加严格!

新政重点

1、室内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工程完工后不予办理成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且不得交付使用。

2、新建成品住房工程在销售前应按所售主力户型1:1的要求建设销售样板间,样板间中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产地等详细信息,并作为装修交付标准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样板间内非交付标准须在现场明示。

3、新建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在可售房源内设置实体样板房。实体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且与销售样板间(非交付标准除外)和实际交付标准相一致。

涉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产地等室内装修标准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变更处理方式。

4、新建成品住房室内装修施工应与经验收合格的实体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实体样板房质量标准。

5、新建成品住房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以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和装修材料、设备等内容作为检查重点,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成品住房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6、成品住房主体工程已通过验收,但室内装修工程未实施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2020年7月1日

2020年7月1日,扬州市住建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调整后的交存标准

无电梯的房屋50元/㎡,有电梯的房屋80元/㎡,非住宅交存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执行时间

2020年8月1日起新办理预(销)售许可(备案)的建设项目,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交存标准执行。

6、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9日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出台!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扬州对物业的监管更加严格!

新政重点

1、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3、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明确其归属。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汽车车位、车库的平面图,并实时标注出售、附赠、出租等情况。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的使用部位、项目、金额以及剩余金额等情况。

5、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发生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以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6、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

7、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

8、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给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催交物业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9、负责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公布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期不少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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