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正在整改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进行跟踪复查,加强监控,确保不反弹。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2017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2017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县领导有关指示要求,结合2017年全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我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根据井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井陉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井安字[2017]4号)要求,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现象,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乡安委会成员、安监站配合县国土局、安监局,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图实不符、以采代建、非法勘查、无资质外包施工、非法转让矿业权等非法违法行为,整治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等安全隐患。
(二)乡安委会成员、安监站配合县住建局,打击无许可证、无资质施工建设,非法转包、分包,施工许可证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符,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肢解分包和恶意低价中标、现场施工企业与中标企业不符等违法行为,整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等行为。
(三)乡安委会成员、安监站配合县安监局,打击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超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
(四)乡安委会成员、安监站配合县消防大队、县社、县商务局、县文广新局、县住建局,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在生产场所、人员密集经营场所和有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区域内设置员工宿舍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乡安委会成员、安监站配合县质监局,打击无资质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无证充装以及充装不合格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行为。整治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期未检特种设备、拒不接受安全监察指令整改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
(六)乡安委会成员、安检站配合县工促局,打击成品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整治成品油经营市场的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对辖区农村成品油网点的整治力度,重点是公路两侧、企业、乡村非法经营成品油的打击力度。
(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乡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任人、乡村两级各包企干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所包保责任区内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政治活动。
三、时间步骤
从即日起,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15日前)
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乡安监站牵头,乡安委会成员单位配合,督导辖区内企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特点,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容易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排查治理标准及措施,实行日排查、周总结、月报告制度。乡安监站要安排专门执法力量,加大对不排查、不整改、不上报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督促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二)打击整治阶段(3月1日至11月30日)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积极配合上级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执法力量,采取多种执法形式,对石粉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综合打击和集中整治。要严明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
(三)督导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配合县安委会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同时,对专项行动实施“回头看”,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督察,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重大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领导。乡安监站和乡安委会个成员单位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安监局的业务指导下,积极配合公安、国土、住建、交通、质检、发改、工信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配合主管牵头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三)标本兼治,建立机制。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手抓新制定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教育工作。把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配合上级各部门,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不断巩固提高“打非治违”工作成果,努力构建辖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017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非煤矿山领域管理,严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县安办相关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安全生产法》为主线,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促使全县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努力实现控制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促进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时间及范围
活动时间:2017年3月2日至12月30日。
活动范围:全县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
三、强化宣传提高意识
一是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在全县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切实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资料等多种媒介开展宣传教育,让“打非治违”精神深入到企业;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强化一线岗位员工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培育安全文化。二是在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采取职工会、讲座、简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切实增强职工的安全理念。
四、突出重点确保安全
(一)地质灾害巡排查工作
一是各国土所要与所辖乡镇积极衔接,配合所辖乡镇对人口集中的集镇、居民点房前房后、中小学校舍周边、公路沿线、河流沿岸、旅游景区(点)、各类工矿区等再进行一次隐患紧急大排查,不留死角死面;二是对新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明确监测责任人及联系电话,落实专人进行监测,落实好防范措施,并及时将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威胁的农户手中;三是对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地质灾害隐患防灾预案》,更新或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建立影像图片资料;四是对已经采取治理措施和实施搬迁避让而消除的隐患点,要以乡镇政府文件上报注销,及时更新隐患点台账;五是各国土所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县局的统一要求,认真核实填写各项表册及记录;六是进入汛期后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领导及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严格落实气象预警信息,确保第一时间预警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居民;七是严格执行安全事故及地质灾害灾情的上报制度,及时准确上报灾情、汛情、险情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迟报;八是对排查出的所有隐患点建立档案(一点一卡);九是各国土所衔接各乡镇根据排查结果制定乡镇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并上报县局;十是对因工程建设项目等人为引发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立即责令业主停止施工,由业主方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的结论做出相应的处理,确保施工安全有序。
(二)矿山企业安全排查整治
一是各国土所要全面排查所辖各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否齐全,对无证开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取缔,对证照不全或到期未办理延续开采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能整改的企业也要关停取缔,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二是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规定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核定的开采方式生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以及核定的开采方式生产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不能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不能恢复生产;三是对私挖乱采、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造成资源破坏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四是对在排查过程中已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整改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不能恢复生产;五是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的落实情况,对没有落实或制度不健全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能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果断措施,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上报县安委办;六是对已关停的矿山要定期巡查,以防死灰复燃,确保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临时料石场整治
今年来,我局为支持乡村公路建设及地方经济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公路、铁路、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土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不得进行开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外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必须依法申办采矿权;采挖的砂石土不能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经研究,同意设立部分乡镇临时料石场选点为建设所需临时料石场。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二)责任追究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及时停产并组织专人进行整顿,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巡查,制作警示标志,对涉土涉矿及征地补偿信访加强调解,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整治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专项行动工作组织不力、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信访回复不到位的,将对有关责任领导及部门(国土所)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或监控,致使事故发生的,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